网罗社会闲散人员,开设地下赌场,强揽工程、强迫交易、寻衅滋事、大肆聚敛钱财。3月27日,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对李磊等18人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公开宣判。主犯李磊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。
李磊生于1982年,早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。2015年始,李磊陆续网罗一批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,长期在社会上作恶,形成“十八罗汉”“砍刀队”的坏名声。
2017年9月,李磊团伙为取得孝感市高新区槐荫办事处五龙社区一建设土方工程,采取言语威胁、阻拦施工等手段,逼迫他人退出该工程。在施工过程中,殴打对其违规施工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的五龙社区书记,威胁多名被占地居民。李磊团伙从该项工程获利60余万元。
2015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,李磊指使张某、程某、姚某组织团伙成员,在孝感城区选择多处窝点,招揽参赌人员进行赌博。虽经公安机关多次查处,但他们与执法人员“打游击”“躲猫猫”,从中牟利达50余万元。
为控制、垄断孝感城区玉泉南路、董永美食广场等地餐饮原材料小龙虾的供应权,驱离原供应者张某,2016年4月,李磊主动向张某“约架”,并指使20余名手下,驾驶多辆汽车赶到约定地点,追逐、故意冲撞张某等人所驾驶的车辆,持砍刀、棍棒打砸车辆。
李磊团伙组织结构较为稳定,层次分明。李磊处于核心地位,系组织者、领导者,在该组织中拥有绝对权威,并对骨干成员发号施令,成员一致认可李磊的地位,并尊称其为“老板”“磊哥”。李磊以发工资、许诺高额奖励等方式拉拢组织成员。
法院审理查明:自2013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,李磊等人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1起;强迫交易1起;开设赌场作案10起;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,任意损毁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,作案5起;实施违法行为4起。
孝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:李磊犯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聚众斗殴罪、强迫交易罪、开设赌场罪、寻衅滋事罪,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,剥夺政治权利2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程某、张某、杨某、殷某某、姚某某等17人被判3年至17年不等有期徒刑。